(a) 作为昕诺飞销售产品和/或履行服务的对价,客户应根据协议及本第2条支付所有价格和费 用(“价格”)。价格以人民币计价,且除另有约定外,应基于工厂交货 – 昕诺飞工厂(按 照最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条件。除非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另有 规定,否则价格不包括现行或今后颁布的任何税费、关税或其他政府费用(包括任何政府征 收的增值税或类似税费)。昕诺飞可以在价格中加入该等费用,或就该等费用单独开具发票 。一经昕诺飞要求,客户应立即向昕诺飞偿付上述费用。
(b) 以通知客户为前提,昕诺飞保留就尚未交付或履行的产品和/或服务调整价格的权利,以 反映在协议达成日与产品交付和/或服务履行日之间产生的、幅度超过百分之五(5%)的个别 成本变化,包括任何外汇汇率波动、原材料及其他制造和经销成本、人工成本的变化。此外 ,如果一项协议的有效期长达十二(12)个月以上,昕诺飞有权自每年4月1日起调整价格以 反映(i)最新发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十二(12)个月之前相比的变化;以及(ii)人民币 货币和欧元货币之间的外汇汇率自要约发出之日起超过5%的浮动。
(c) 客户对昕诺飞先前接受的采购订单所作出的任何取消、延迟或其他变更均需昕诺飞的事前 批准,并且该批准不得损害昕诺飞在协议项下或依照法律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如果 经客户要求,昕诺飞同意对采购订单作出任何该等变更或对协议作出任何变更(包括(部分 )取消、延迟或中止,对产品和/或服务的设计、质量、标准、数量、制造场地或性能(包括 顺序、数量或时间)的增加、减少、改动、替换或修改)(每一项均称为“协议变更”), 或由于(i)适用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发生变更;(ii)紧急情况;(iii)客户提供的信息不正确或不完
整;或(iv)客户未遵守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需要进行协议变更,则一经昕诺飞要求,客 户应立即就该协议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向昕诺飞作出补偿。
(d) 昕诺飞有权在产品发运时或服务履行后立即向客户开具发票。昕诺飞可以要求(i)客户在固 定付款日进行支付;(ii)提前支付(部分)价格;及/或(iii)就每个特定的履行阶段、时间段或 履行节点开具发票。客户应向昕诺飞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发票净额。客户应全额支付其应向 昕诺飞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应做任何抵销、反诉、扣减或预提(税款)。
(e) 如果客户未能在到期日支付其在协议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则无论昕诺飞是否已经提出正 式付款要求,在昕诺飞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外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i)客户 的所有到期款项均被视为应付的、无争议的、经承认的债务;(ii)客户应向昕诺飞支付从到期 日至昕诺飞收到该款项全款的期间的累计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18%)或适用的法定 利率计算(以较高者为准),并且客户应向昕诺飞支付其为收取该款项产生的一切成本,包 括律师费;并且(iii)昕诺飞可以取消给与客户的任何信用并要求客户以令昕诺飞满意的方式提 供(额外的)担保、预付款或保证金,并且可以对任何尚未履行的付款义务实行附加的、附 条件的付款条款或加快付款进度。
(f) 昕诺飞有权以昕诺飞(或其任何关联方)在任何协议项下欠付客户的任何款项或客户支付 的任何预付款或保证金抵销和从中扣除客户欠付昕诺飞的任何款项。如果昕诺飞以不同币种 计价的款项抵销,其将使用通用的货币汇率。
(a) 除非另有约定,产品将按工厂交货 - 昕诺飞工厂的条件交付(按照最新版《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昕诺飞应在协议中约定的地点履行服务。昕诺飞通知或确认的日期仅为估算 日期。对于任何延迟交付或履行的情况,昕诺飞不承担责任,也不构成违反其对客户承担的 义务,但前提是昕诺飞应尽合理商业努力满足该等日期。如果出现延迟的情况,昕诺飞应尽 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在根据延迟原因所需的合理期限内交付产品或履行服务(视情况而定), 若昕诺飞未能在此期限内交付产品或履行服务,客户享有的唯一且排他的救济将是取消有关 未交付的产品或未履行的服务的采购订单。
(b) 在收到产品后,客户应立即在运输单据上注明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损坏或产品的短缺, 同时应适当考虑昕诺飞或承运人的相关指示。除非客户在交付之日起七(7)天内向昕诺飞发 出声明不合格的通知,协议项下交付的所有产品均被视为符合协议并由客户接受,且客户无 权撤销任何接受。尽管有前述规定,客户或其客户在交付后对产品的任何使用都将构成客户 对该产品的接受。昕诺飞应根据其自行选择,在合理时间内,通过维修、提供可用零件、更 换或交付缺失的产品或者将客户已支付的价格与未交付的产品相抵的方式纠正不合格情形。
(c) 轻微不合格不应阻止或中止客户对产品和/或服务的接受,但昕诺飞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 其进行纠正。“轻微不合格”指不会对产品或服务根据规格要求的整体运行和拟定用途产生 妨碍的不合格或异常。
(d) 昕诺飞可以更改产品的设计、材料、质地外观或更改服务的工作方法、通讯系统、软件或 任何其他要素以及文档,但前提是该等更改不会实质性影响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性。除非另有 特殊约定,昕诺飞不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可用性、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或产出。 客户不得为除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其他应用或目的而使用或依赖产品和服务。
(e) 客户明确认可,产品和服务的某些特性或功能可能依赖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如昕诺飞可 能指出的,包括能源供应、数据存储、连通性和通信服务)的可用性和正常运行。该等事项 超出昕诺飞的控制,昕诺飞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f) 客户应对其直接或通过其聘用的第三方(昕诺飞的分包商除外)与昕诺飞交付产品或履行 服务有关而向昕诺飞提供的所有信息、订单、指示、材料以及履行的行动负责。昕诺飞有权 依赖客户(包括在昕诺飞提供数据收集、设计或审计服务的情况下)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一经昕诺飞要求,客户应及时提供受客户控制并与昕诺飞在协议项下的履行相 关的任何其他信息、服务或支持。
(g) 如果非因昕诺飞的原因或由于协议变更导致产品交付或服务履行延迟或中断,昕诺飞的履 行时间表将相应修改。除了第2条(c)款中提到的增加费用外,昕诺飞亦有权要求客户对该等延 迟造成的任何损害和/或费用作出合理赔偿。
(h) 如果某协议包含对昕诺飞提出的(最小)库存要求,则一经昕诺飞要求,客户应购买该要 求项下库存的产品。
(a) 产品的损坏和灭失风险将在下列时间点转移给客户:(i)在昕诺飞按照适用的《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向客户交付产品之时;或(ii)在昕诺飞现场安装产品的情况下,在现场交付产品 之时(除非另有约定)。
(b) 只有当昕诺飞(或其融资方)已经全额收到产品的付款,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昕诺飞全额收到了客户在与昕诺飞(或其任何关联方)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应支付的所有 其他款项,该等产品的法定所有权才会转移至客户。在产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至客户之前, 客户(i)不得吸收、转让或抵押任何产品或将产品的任何权利或所有权授予任何第三方,但在 正常业务过程中收取费用的或受限于所有权的保留的除外;且(ii)应确保产品始终可被识别为 由昕诺飞所有的产品。如果客户违约,昕诺飞有权要求客户自费(包括拆除费用)向昕诺飞 归还所有尚未转移所有权的产品,并且客户应完全配合,以确保昕诺飞能够取回该等产品, 并授予昕诺飞(或其代表)自由进入产品以及昕诺飞在履行服务过程中供应和/或使用的其他 设备所在地点的权限。
(a)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出的昕诺飞产品受限于产品附带的或昕诺飞网站上发布的适用于某一 特定产品的标准质保的标准有限质保(“标准产品质保”)。就昕诺飞出售的但不适用任何 标准产品质保的产品而言,昕诺飞仅保证产品在交付客户后的一(1)年内不存在任何不合格 。就昕诺飞履行的任何服务而言,昕诺飞仅保证自履行之日起的三十(30)天内,服务将不 存在任何不合格(但就安装而言,该三十(30)天质保期应自按照第6条(c)款规定的验收完成 时开始计算)。一项“不合格”(或“不合格的”),就某产品而言,指该产品存在材料或 工艺不合格,导致产品无法按照昕诺飞提供的规格运行(考虑产品的整体性能);就服务而 言,指服务未能按照称职、勤勉的方式履行。
(b)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昕诺飞不对任何第三方的产品、未标有“飞利浦”商标或昕诺飞 拥有的商标的产品,或第三方的软件、应用、服务或定制产品提供任何质保。
(c) 客户认可,终端用户许可协议或附加使用条款可能限制软件(包括网络应用和移动应用) 的质保期。
(d) 为了确保有权提出有效的质保权利主张,客户应在质保期到期之前就其声称的不合格产品
或不合格服务及时通知昕诺飞。如果昕诺飞认定(根据其自行判断)质保项下的某一权利主 张有效,则昕诺飞应在合理时间内自行选择维修不合格产品或提供更换产品,或补救或补充 任何不合格服务。如果昕诺飞在作出合理努力后仍无法维修不合格产品、供应更换产品或者 补救或补充不合格服务,其应就客户为该等不合格产品或不合格服务已经支付的款项作出适 当的退款或贷记。维修、更换或补救不会延长或续展适用的质保期。在客户拟进行任何测试 以确定是否存在不合格之前,客户应就该等测试的规格获得昕诺飞的同意。昕诺飞供应的更 换产品可能在设计和/或规格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别,但不影响被更换产品的功能性。就任何被 更换或贷记的产品而言,昕诺飞可以根据其自行判断,主张被更换或贷记的产品的所有权并 且要求客户将该等产品归还昕诺飞,或指示客户自费销毁该等产品。
(e) 客户应承担获取昕诺飞的补救质保(包括移除和更换客户设施的系统、结构或其他部分, 不合格产品的拆除,以及更换产品的重新安装)的费用。除非获得昕诺飞的同意且符合适用 的昕诺飞退货政策,否则客户不得向昕诺飞退回产品。如果昕诺飞认定某项质保的权利主张 无效,客户应承担昕诺飞在处理、测试和运输退回的产品时发生的费用。
(f) 昕诺飞在协议项下的任何赔偿和质保义务均应以以下各项为前提:(i) 产品的储存、安装、 使用、操作和维护完全按照用户手册、质保政策和昕诺飞告知客户的其他指示或条款得以妥 善进行;(ii)客户在质保期内维持准确、完整的操作和维护记录,并使昕诺飞有权查阅该等记 录;及(iii)仅按照昕诺飞的授权对产品或服务作出修改或维修。如未能满足上述条件,质保将 失效。昕诺飞不就正常损耗、环境或压力试验承担任何责任。本第9条中规定的质保不适用于 任何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或由于任何滥用、错误使用、非正常使用、不当电力供应、电涌 或电力波动、腐蚀性环境、疏忽、暴露或违反昕诺飞或任何适用的标准或规范规定的指示或 限制进行的任何使用或安装而导致的损坏或不能履行。
(g) 昕诺飞在协议项下的任何赔偿和质保义务本身并不会创设对第三方或公众负有的任何责任 。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被理解为创设对自然人或第三方负有的任何义务、谨慎程度或责任 。
(h) 如果需要对任何产品进行召回、翻新、更新、撤回或任何其他补救行动,客户应完全配合 ,并应提供昕诺飞可能要求的协助。客户应维持准确的账簿和记录,以确保产品在发生召回 或出现任何其他救济行动时的可追溯性。
(i) 受限于协议中规定的除外情况和限制以及适用法律,第9条、第11条和第12条(b)款、(c)款 及(d)款规定了昕诺飞及其关联方就不合格产品或不合格服务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无论不合格 何时产生,也无论权利主张(不管如何表述)系基于合同、保证、赔偿、侵权或合同外责任 (包括过失)、严格责任或其他情况而提起),并且昕诺飞仅直接向客户承担该等责任,而 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客户的客户、代理或代表)承担该等责任。昕诺飞明确否认所有其他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侵权的任何保证或者有关适销性或适用于特定用途的 任何默示保证。质保项下有限的排他性责任和补救的主要目的是在昕诺飞和客户之间分配风 险,且该等风险分配已反映在价格当中。
(a) 昕诺飞及其关联方就因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或因某协议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类型 的所有权利主张(包括任何赔偿、罚金和违约金,统称为“权利主张”)所承担的总计和累 计责任最高将不超过下述金额(以下述(I)和(II)中数额较低者为准)(“责任限额”):(I)客 户为与该等权利主张相关的产品和/或服务所支付的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或 (II)2,000,000欧元。对于按某协议中可能规定的特定阶段、时间段或时间节点(“节点”)履 行的服务,就每一该等节点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权利主张承担的责任限额将进一步限制 于在该节点所支付的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
(b) 在任何情况下,昕诺飞均不对任何利润损失、储蓄损失、数据丢失、名誉损失、商誉损失 、间接的、附带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或后果性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昕诺飞被告知或知晓 产生该等损害的可能性),无论该损害是否基于侵权、保证、合同或其他。
(c) 为了确保有权提出有效的权利主张,客户应在引起任何该等权利主张的事件发生后三十( 30)天内将该权利主张通知昕诺飞,并且任何与该权利主张有关的诉讼必须在该通知发出后 一(1)年内提出。未按照上一句提起或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均为无效。
(d) 责任限制和除外情况的规定仅在适用的强制性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
(a) 昕诺飞的部分交易可能受限于禁止或限制将某些项目(转)出口或转让至特定国家、实体 或个人的进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例如联合国、欧盟和美国的法律法规(“出口法规”)。产 品和/或服务(转)出口或转让及技术协助、培训、投资、融资、财务支持、经纪服务和技术 许可在所有方面均受适用的出口法规及对出口法规负责的相关机构的管辖权的规制。如果任 何该等(转)出口或转让要求进出口许可,或另行受到出口法规的禁止或限制,昕诺飞可以 根据其自行判断,在获得该许可之前或在任何限制或禁止存续期间中止履行其对客户的义务 ,或终止协议(的相关部分),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b) 如果产品和/或服务被客户(转)出口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客户应对该等第三方施加所 有出口管制限制。经昕诺飞要求及在适用出口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客户应将产品的任何(转 )出口或转让情况告知昕诺飞,以遵守出口法规和任何其他对产品的销售具有管辖力的监管 ,包括可能适用于昕诺飞的产品可追溯性要求。客户不得提供任何支持限制性贸易措施或抵 制的声明或证明。
(a) 未经昕诺飞事先同意,客户不得转让协议或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b) 昕诺飞可向其任何关联方或任何第三方委派、转让、出售、约务更替或分包其在任何协议 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和权利(包括应收账款)而无需客户事先同意(如果适用法律要求作 出该等同意,则该等同意在本条款中特此作出)。在此种情况下,客户应配合昕诺飞,包括 根据昕诺飞的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签署文件、向账户汇款或向第三方付款。
(a) 双方应遵守关于劳动者和/或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或规定,以及关于 附近的公众健康与安全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或规定。客户应并应确保其雇员、代理、承 包商和分包商向人员和其他代表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应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和防范现 场事故所必要的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人员在现场的健康与安全。客户应及时通知人员必要 的安全预防措施,并就针对现场的所有适用健康、安全、安保和环境要求和流程告知昕诺飞。昕诺飞有权(但无义务)不时审核和检查适用的现场健康、安全、安保和环境文件、流程 和条件。
(b) 客户应确保现场不存在任何危险物质。如现场存在危险物质,客户应并且应确保其雇员、 代理、承包商和分包商妥善处理该等危险物质,并且在适用情况下自负费用安排该等危险物 质的适当清运和处置。如果昕诺飞合理认为人员或现场的健康、安全或安保由于安全风险、 恐怖主义行为或威胁、危险物质的存在或接触风险或不安全的工作条件而遭受或可能遭受危 险,除昕诺飞可获得的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外,昕诺飞亦有权将部分或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客 户应提供合理协助)、暂停履行某项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和/或远程履行或监督服务(如可 行),并且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 (c) 现场的条件与客户披露的条件严重不符,或先前不知晓的现场实际条件与协议规定的同类 工作常见且普遍认可为必然的条件严重不符的,将被视为一项协议变更。
(a) 如果发生下列情形:(i)客户违反协议或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包括未能支付任何到期款项; 或(ii)昕诺飞合理认为,客户的财务状况(或财务状况的重大变更)有可能影响客户履行其在 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iii)任何资不抵债、破产(包括重组)、清算或清盘程序(无论是否 由客户自愿或非自愿提出或提起)已由客户或针对客户提起,客户被指定了受托人或接管人 ,或为客户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了任何转让;或(iv)客户停止或威胁停止开展业务;或(v)对客户 的控制权或客户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则昕诺飞可以宣布客户欠付的所有款项立即变为到期应 付款项,并可以昕诺飞(或其任何关联方)在任何协议项下欠付客户的任何款项(包括客户 支付的任何预付款或保证金)抵销客户根据第18条(b)款应付的款项。此外,昕诺飞还可以根 据其自行判断经通知客户后立即中止或取消昕诺飞任何应履行的事项(包括产品的生产、交 付、安装和调试,质保项下的义务以及服务的履行)或立即终止协议或协议的任何部分而无 须承担任何责任,及/或立即中止或取消向客户提供的任何信用。如果发生上述(i)项下的事件 ,该事件可被补救但客户在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未能予以补救的,或者发生上述(ii)项 下的事件,客户在发生后十四(14)天内未能向昕诺飞提供银行担保或其他令昕诺飞满意的 担保的,昕诺飞方可根据本条规定行使终止协议的权利。
(b) 客户应就因以下任何事项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或营业额损失)、责 任、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就未完成产品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对昕诺飞及其关联方,以及昕 诺飞及其关联方的管理人员、董事、代理、雇员、继任人和受让人进行赔偿,为其抗辩并使 其免受损害:(i)客户违反协议或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或义务,或出现第18条(a)款中规定的任 何其他事件;(ii)第三方就由或据称由产品使用、应用或安装中的疏忽引起的或因客户或其承 包商、代理或关联方或客户向其出售产品的客户对产品的任何修改或将产品与其他未经昕诺 飞授权的产品相结合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人身伤亡提起的任何权利主张;或(iii)客户违 反第7条(b)款规定,在此情况下费用将包括产品、系统或其他设备的全额重置费用。
(c) 某一协议(提前)终止或届满后,(i)该协议项下授予客户的所有权利与许可应立即终止; (ii)客户应返还、删除(包括从所有硬盘和内存中删除)或销毁(并且经正式授权的管理人员 应证实该等销毁)第13条项下披露的所有信息(包括未嵌入产品中的软件)及其全部副本; (iii)客户应自行承担费用,向昕诺飞返还根据第7条法定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任何产品及 昕诺飞在履行服务过程中使用和/或提供的任何其他产品、系统或设备;并且(iv)昕诺飞就与 其在该协议终止前履行的工作有关的任何活动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利润 )将被视为到期、应付和不可退还的款项。
(d) 如果中止超过两(2)个月,则第18条(c)款第(iv)项的规定亦将适用于与在该中止前由昕诺 飞或为昕诺飞履行的工作有关的任何活动。
(e) 昕诺飞根据本第18条规定享有的权利是对昕诺飞依据普通法或衡平法可以享有的任何其他 权利和救济的补充。如果协议终止,旨在该等终止或届满后继续有效的条款和条件应继续有 效。终止不影响双方直至终止之日已经产生或取得的权利。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管辖所有协议、要约及本条款,但不包括其法律冲突原则。因协议 、要约或本条款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程序,在任何一方就存在争议发出通知后 的三十(30)天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时,仅可提交昕诺飞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争议解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予适用。
(b) 尽管有上述规定,昕诺飞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就任何未支付的价格或与之有关对 客户提起法律诉讼或程序(向昕诺飞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上述三十(30)天的 友好协商期限并不适用于该等情形。
(a) 本条款或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条款或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有效 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所有其他规定仍应继续有效。如果本条款或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 效或不可执行 ,双方应努力以最接近该等无效条款的初始意图的有效条款替代无效或不可执 行的条款。经合理通知,客户应协助昕诺飞验证客户是否遵守协议。
(b) 本条款中载明的昕诺飞的任何权利均不会减损昕诺飞在协议项下或依据普通法或衡平法可 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客户承认,Signify N.V.及其任何关联方均旨在为协议(如适 用,包括本条款)项下所有利益之目的成为第三方受益人,并且均可执行协议和本条款(如 适用,包括本条款)的条款。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执行本条款或协议的任何条款不构成对该 等条款的弃权或放弃对该等条款的执行。
(c) 协议的条款(包括本条款及构成本条款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规定了双方之间就 该协议项下产品的销售与服务的履行达成的完整谅解与约定,并将取代昕诺飞和客户先前就 该主题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保证、协议、陈述、承诺或默示。双方明确承认,在签署协 议的过程中从未依赖任何未被采纳为该协议一部分的陈述。对协议的任何变更仅在以书面形 式作出并经双方适当签署后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d) 若价格和条款出现印刷错误或笔误,均可对其进行纠正。